UCP600—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新的秩序
发布日期:2012-05-14

    日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UCP600)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对我国进出口企业、银行、法律、司法、船运以及保险界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前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不论是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还是其内容与如今现实发展不同步性,乃至近年来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均导致了其惯例已经不能适应这个时代发展的需求。

    国际商会(ICC)的UCP600对UCP500的修改过程中,全面地回顾 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及决定,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条款;全面地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在结构上借鉴了ISP98的模式,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虽然UCP 600(共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更加易读易掌握,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了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

一、条款结构和措辞上变化

    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在全文结构上的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而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极大的方便了使用者查找相关条款。

    UCP600从条款文字措辞上显现了通俗易懂、简约化,改变了UCP500难懂的语句,取消了易造成误解,如“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 条款的删除、从根本上消除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消除司法部门以“不合理”为由干涉正常银行业务的隐患;“在其表面”(on its face)仅保留一处(UCP500中出现28次),以此表明银行仅为负责单据表面一致性没有改变;对表达不确切、内容过时以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如“可撤消信用证”在实务中已经不存在,应予以删除;对“运输行单据”条款的删除并未改变UCP“不接受运输行仅以运输行身份签发运输单据”的做法;对“风帆动力批注”的删除,显然对不符合现代航运要求的必然;对“运输单据之额外费用”的删除,因为此类费用不论在运输行业还是信用证操作中,均是被接受的正常费用,不宜限制范畴。 UCP600在措辞上更为简洁、严格、统一、清晰、与时俱进。

    UCP600在第一条作出了“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in the credit)总括性规定,替代了UCP500中出现30多次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UCP600第20条对原UCP500第24条只使用了一半的文字进行修改,显现出更加简洁。UCP600中拒付通知的格式及内容增加a single弥补原UCP500的漏洞,显现出条款更加严格。关于5%溢短的变化,UCP600将修订为“not to exceed 5%”,既消除了误解,又与关于about的规定相统一。UCP600中措辞“and/or”修订“or”,单、复数同义,UCP600仅在需要的地方保留了三处 “and/or”,其余均修订为“or”,大大让惯例的行文更加清晰;UCP600增加了对银行因遭受恐怖袭击(acts of terrorism)导致银行停业所造成后果免责的规定,是由于近年来恐怖活动激增,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潜在因素,这一条款增加,显示出UCP与时俱进的先进性。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深圳网络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