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结构方面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发布日期:2012-05-14


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模式,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改变了原UCP500在次序排列上的不足,极大的方便了使用者。

其中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是杂项规定;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仅适用于传统港至港运输的海运提单(UCP500第23条)的使用已呈下降趋势,且由于出口企业的不恰当使用,针对海运提单的拒付率一直高居不下。新规则将包括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条款(UCP600第19条)放置在所有运输单据条款之前,表明了国际商会承认且建议更多地使用多式联运单据。

此外,尽管第7和第8条已经清楚地约定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新规则还将原来隐含在其它条款中关于单证相符时开证行、保兑行以及指定银行的兑付、议付及寄单的责任单列一个条款(UCP600第15条),且置于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凸显信用证的付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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