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案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5-14

      1997年至1998年,广东一沿海城市某银行A分行(以下称A分行)为该市两家企业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和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Y以司)开出了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共150笔。

      其中:为D公司开出元贸易背景信用证47笔;为Y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103笔。据统计,开证金额共3.3亿美元,到1998年止,A分行为上述两家企业共垫款19笔,垫付款项超过4,500万美元。

D公司和Y公司原来是A分行的授信企业,A分行对这两家企业的授信额度每年分别在2,5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以上。1997年以前A分行为这两家企业开立的信用证均可正常对外支付。但从1997年以后,由于这两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开始下滑,效益欠佳,经常出现巨额亏损情况,因而无法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项。为了应付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项,这两家企业与境外受益人相互串通,采用以新证套取资金冲销旧证款项的做法,具体操作是:银行开出信用证后,若企业无法偿还该笔到期信用证款项,则向银行申请一张新的远期信用证到境外进行融资,即由境外受益人向境外银行办理贴现,并将贴现所得款项偿还前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项,议付行收到受益人偿还的贴现款后,即通知开证行解除前一笔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如此循环操作,滚动式开证。事实上,境外受益人并没有真正向开证申请人提供任何货物。由于要支付融资利息,在滚动开证过程中,未付金额越滚越大。

直到1999年,该银行总行下达对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业务进行彻底清查的通知后,A分行才停止了对上述两家公司开立新的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并对已承兑付款的开证未兑余额进行垫付,共垫款19笔,金额达4,500万美元。违规开证情况暴露后,A分行组织了外调小组,对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并落实资产保全手续,但由于融资金额大,资金的去向难以追踪核实。据了解,企业利用信用证融资后,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房地产、生产设备、炒股票、期货、用于投资建厂等用途。由于短期资金长期占用,企业对信用证的偿付能力得不到保证,给银行带来巨额的垫款风险。

二、案件特点及分析

1、不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滚动式开证。即新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均以冲销旧证为目的,以新证套来的资金偿还旧证,借新还旧,结束旧证业务。所以只要能开出新证,得到融通资金就能偿还到期信用证,如此循还反复,故隐蔽性强,不易暴露。在滚动开证的中间环节中,企业无需对外付款,因而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而开证行也无需为企业垫付资金,不占用信贷规模,暂时掩盖了巨大的支付风险,但最终仍需由境内企业对外付款或由银行垫款。从外债管理及资金的用途看,其实质上是利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来变相举借外债,是一种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

2、钻外汇管理上的空子,逃避监管。据了解,A分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多在300万美元以下,期限多在90天以内,无需凭外汇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开证,因而逃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3、利用了A银行在对外开证管理上的漏洞。申请开证的两家企业均为该行的授信企业,开出的信用证全部为信贷部全额授信担保,无需缴纳保证金,使银行承担了很大的资金风险。

另外,开证所凭的进口合同、承兑所凭的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货物收据等均为伪造,但由于境外受益人和议付行相对比较集中,且是老关系,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关连,所以往往一时难以觉察或听之任之,以致风险越积越大。

以上违规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法制观念、风险意识淡薄。据了解,A分行国际业务部违规开证几年,金额巨大,一直未被发现,同时违规开证,还涉及到国际结算、外汇信贷、会计等部门,这些部门的经办人员对领导盲目服从,这从中反映出A分行的外汇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守法经营意识,风险意识不强。

2、有关信用证监管的法规不完善。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由于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对信用证项下贸易进口的真实性可以较有效地监督控制,但对信用证到期后不通过银行对外付款,不需办理核销的信用证则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3、A分行管理制度欠完善,缺乏相互制约、监管的机制,对远期信用证没有有效地进行监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l)国际业务部经理权力过于集中,缺管相互监督机制。A分行的外汇信贷科、国际结算科都属国际业务部。企业授信额度的取得以及信用证的开出,在300万美元的额度内,只要由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批准即可。此外,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岗位较固定,据了解,A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部的总经理在国际部工作了近十年,使其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早发现。

(2)对单一客户没有核定外汇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据反映,这几年来,外汇信贷部门的任务主要是催收逾期贷款,很少发放新的外汇贷款,对单个企业核定外汇信贷规模,对企业的授信开证额也没有实行规模控制。因为没有量化的指标进行总量的控制,所以导致A分行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巨大,远远超过了银行的承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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