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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结尾网点存案暂行规定
法令剖析:为了标准快递结尾网点处理,促进快递服务快捷惠民,推进快递商场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令法令规,国家邮政局拟定了《快递结尾网点存案暂行规则》,现予以公告。请快递结尾网点开办者及时依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存案。
法令依据:《快递结尾网点存案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快递结尾网点处理,促进快递服务快捷惠民,推进快递商场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办快递结尾网点以及施行存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或许其分支组织(以下总称开办者)依据事务需求,在城镇(大街)、村(社区)、校园等特定区域建立或许协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供给收寄、投递等快递结尾服务的固定运营场所,归于快递结尾网点。
第四条 开办者应当在快递结尾网点设置快件寄存和保管区域,装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备,公示快递服务安排标识,并恪守邮政处理部门的其他规则。
第五条 开办者应当自快递结尾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结尾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处理组织存案。
第六条 开办者应当经过邮政处理部门信息系统照实完好填写《快递结尾网点存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结尾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结尾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处理部门规则的其他材料。分支组织处理快递结尾网点存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第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处理组织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存案资料后,资料完全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予以存案,并在线生成存案回执;资料不完全的,在2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开办者补正。
第八条 开办快递结尾网点,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事务运营答应的事务规模、地域规模和有效期限。
第九条 快递结尾网点称号、类型、运营规模、负责人等事项产生改变的,开办者应当在10日内经过信息系统向原存案机关实行存案改变手续。
第十条 开办者的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被刊出或许分支组织名录失效的,其开办的快递结尾网点存案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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